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育人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资助措施。政策性减免学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学费减免相关经费在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学费减免实行总量控制,减免学生数量控制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新生不做成绩要求);
(四)申请学费减免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特别困难;
(五)申请学费减免学年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确定原则:
一等为全额减免,主要对象为严重缺乏经济来源、无法缴纳学费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罹患重大疾病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学生等。
二等为半额减免,主要对象为无法缴纳学费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等。
第九条 具体学费减免各等级的人数,根据当年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一)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二)受学校纪律处分,在学费减免申请截止日期前处于处分期;
(三)超出学制规定年限;
(四)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学费减免的情况。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减免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校根据资助工作总体安排启动实施学费减免工作。
(二)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将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等级。
(五)财务处根据确定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一)各院(系)应在审批结果确定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庭。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查实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超高消费和不良消费行为,需退还已减免的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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