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校2025年对口升学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相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女子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专科对口升学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简介: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校。
第三条 办学地址:
南校区: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2号
北校区: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黄河大道西100米
东校区:郑州市北环路东段1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权负责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所有招生信息均通过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官网、河南女院阳光招生公众号发布。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核批的招生计划执行。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公布渠道:一是通过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二是通过学校官网、河南女院阳光招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若招生专业和计划有所变动,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学费: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8人间)。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2025年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河南省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省定录取分数线;
3.录取时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对口大类之间“专业清”的原则,考生志愿优先,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同分数考生,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对口大类之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作退档处理。
4.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规、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五条 资助措施:奖(助)学金设置: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10000元/人/年。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6000元/人/年。颁发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按照不同情况具体标准分三个档,即4400元/生/年,3700元/生/年,3000元/生/年;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5.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专科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
6.服兵役国家教育专项资助:服兵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最高为20000元/年/生;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最高为20000元/年/生。
第七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毕业文凭: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电子注册的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私自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违者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371-63838881、63851559、13937125159
招生监督电话:0371-63851599、152383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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